近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国清作的《关于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行政检察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该《决议》从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行政检察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行政检察工作纵深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与支持。
一、《决议》阐述了加强行政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行政检察工作,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广安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效能的必然要求,对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决议》要求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行政检察工作职责。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的最高原则,引进、调整熟悉行政法律法规并具有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到行政检察部门,提高员额检察官配比,充实行政检察工作力量。行政检察工作经费纳入市级、县级年度预算,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治市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有关法律法规纳入“七五”普法重点宣传内容。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检察检查监督,综合运动检察建议、约谈、提起公益诉讼、纠正违法、抗诉等多种检察监督方式,强化对行政决策、管理、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加强对行政诉讼活动、行政非诉执行的检察监督。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系统性的行政违法问题,检察机关应当综合分析,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决议》规定行政机关接受检察监督。要求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信息平台,全面公开行政信息;根据办案需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自觉接受询问,积极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检验、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等调查取证工作;认真办理检察建议,对确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积极履行职责;对检察建议存在异议的,应当主动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
四、《决议》提出健全行政检察工作联动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求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共同预防、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报备等行政检察联动工作机制;与监察、政府法制、审计、信访等监督机关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情况互通、线索移送、重大问题共商等良性互动机制,建立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检察建议或者虽回复但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和同级监察机关通报情况。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五、《决议》明确人大机关加强对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和支持。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大活动,每年向人大常 委会报告行政检察工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行政检察相关活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人大及其常委会适时通过听取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检察工作。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领域的相关监督活动,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各级人大机关要结合实际,通过监督、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加强代表建议的督办,收集反映人民群众关于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对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