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检察院依法纠正法律援助中心违规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派援助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阅读:0发布时间:2016-06-16

近日,华蓥市检察院在受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魏某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阅卷申请时,发现华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魏某指派的援助律师胡某系另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辩护人,后法律援助中心,另行为魏某指派的援助律师沈某也系另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辩护人。由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案件时,凡是同一案件中,既有成年犯罪嫌疑人又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均分案办理形成关联案件。而通过未成年特别程序案件的起诉意见,是无法知晓另案处理的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情况,导致法律援助中心为关联被告人指派同一辩护律师的情况极易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因此,该院在说明理由后,对该阅卷申请未予办理,并告知法律援助中心另行指派援助律师。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该院与市公安局、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沟通,采取三项举措,确保同一律师担任两名关联被告人的情况不再发生。一是严格规范法律文书制作。凡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了辩护律师的,公安局均应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并将“三证”(律师执业证、律所公函、委托)附卷随案移送。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合理指派援助律师。检察院在要求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时,除了移送未成年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外,还应提供关联案件的起诉意见书,便于法律援助中心掌握关联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情况。同时,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检察院发出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先行与欲指派的援助律师现行沟通,了解该律师是否已被关联嫌疑人聘请担任辩护人后,再进行指派援助律师。三是严格审核律师资格。检察院在受理辩护律师阅卷、变更强制措施、收集证据等申请时,应再次审查该名律师是否已担任关联案件的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