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农子壮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农子壮涉嫌贩卖毒品案时,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虽然有一定证据证实农子壮涉嫌贩卖毒品,但证据尚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遂对农子壮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继续引导公安机关获取相关检材,积极协调开展司法鉴定,对其同案犯苟坤和进行说理教育等思想工作,促使苟坤和主动要求指认、辨认农子壮。至此,证实农子壮贩卖2000余克海洛因给苟坤和的证据链条已形成。
2018年2月6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农子壮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2019年3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农子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农子壮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毒品犯罪案件的起诉标准,防止“带病”起诉,依法对证据不足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不放过案件线索,加大办案力度,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依法提起公诉,犯罪分子被判处死缓,最大程度实现了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此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作为全国打击毒品犯罪六件典型案例之一予以发布。
案例二:胡某某等5人制造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某等5人制造毒品案时,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证明杨某某、淡某甲、淡某乙涉嫌制造毒品的证据仍然较为薄弱。为有力打击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自行侦查,通过复验、复查,电子数据鉴定,补充获取被告人供述等方式,提取到重要物证西药瓶及包装盒、获取关键电子数据毒品犯罪交流信息、确定涉案手机号码的实际使用人系杨某某、淡某甲,至此,证实杨某某、淡某甲、淡某乙涉嫌制造毒品冰毒5348.64克的证据链条已经形成。
2020年2月11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杨某某等五被告人涉嫌制造毒品罪及杨某某另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2020年11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胡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杨某某犯制造毒品罪、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淡某甲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决朱某某、淡某乙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案件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坚持证据裁判标准,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承办检察官通过复查复验制毒现场,及时提取电子数据,补充完善被告人供述等方式,取得了突破案件的关键性证据,五名被告人因制造毒品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至死期不等的刑罚,严厉打击了零口供的重大毒品犯罪,确保是毒品犯罪份子一个不放过。此案例已入选四川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上报最高检。
案例三: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他人吸毒,仍然多次容留多人在其租用的轿车上吸食毒品。2020年3月16日,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曾某某提起公诉,同年3月23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典型意义
庞大的吸毒群体是毒品犯罪难以根治的原因之一,容留他人吸毒是对吸毒者的纵容与帮助。部分人对容留他人吸毒的危害性和违法性认识不够,对帮助的行为更是存在认识偏差。容留吸毒的场所不仅包括长期固定的住所,还包括临时租住的酒店、旅店、饭店、KTV包厢及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该案也提醒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自觉远离毒品,远离吸毒行为,共筑绿色无毒社会。
案例四:徐某甲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徐某甲提供自己的微信二维码给其父徐某乙收款。2020年4月初,徐某甲得知徐某乙所收款项系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后,仍继续让其父亲使用自己的微信二维码收款,后徐某甲将所收款项1万元微信提现后转账给徐某乙。
2020年10月14日,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甲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2020年10月19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徐某甲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贪利型犯罪,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摧毁其犯罪经济基础的重要手段,对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在依法严惩徐某乙贩卖毒品罪的基础上,加大对洗钱等关联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明确惩治预防毒品关联犯罪的新方向,为推动缉毒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借鉴。该案也提醒广大群众,对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微信提现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也将纳入洗钱犯罪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