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安市检察院向民事监督案件申请人(原案受害人)林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积极协调民政部门为其子女争取农村低保,帮助其解决家庭生活及子女入学困难,彰显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
2010年,林某某在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新疆和田市波波娜—玉龙变电站220KV送变电线架设工程施工中受伤,此次工伤于2013年2月25日经广安市中级法院调解结案,公司一方一次性向林某某支付相关费用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因此再向对方主张权利。结案后林某某工伤复发,花去大量医疗费,其因工伤待遇事宜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发生争议,遂向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广安区法院一审认为林某某工伤保险待遇虽经广安市中级法院调解结案,但该次调解是对原因工受伤案,对于2013年6月19日林某某又到西南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未作处理,判决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林某某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58533.90元。林某某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林某某要求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工伤复发待遇,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林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了林某某的再审申请。林某某不服,向广安市院申请监督,经该院民行部门审查后,认为广安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对林某某的监督申请不予支持。
后林某某向广安市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经审查发现,通过法律途径,林某某无法再向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经鉴定,林某某为4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长期服药,原所得赔偿费用早已用于治疗,其妻子也体弱多病,女儿目前就读大一,每年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共需约16000元,儿子尚在读初中,家庭无正常收入,经济压力巨大。林某某一家因其受伤后生活面临严重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该院控申部门依照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林某某一家争取落实到司法救助资金3万元。为进一步解决其家庭生活困难,该院控申部门还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为其子女申请农村低保,现当地民政部门正在为其女儿办理农村低保。申请人林某某对检察机关的救助十分感激,表示一定善用救助金,帮助全家渡过难关,让子女安心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