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局、区法院会签《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案件)沟通协作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阅读:0发布时间:2014-11-06

为深入贯彻落实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精神,加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信访信息交流,减少重复信访,避免交叉办案等现象,近日,广安区检察院牵头组织区法院、区公安分局联合会签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沟通协作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采取“三明确一机制一强化”的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辖区和谐稳定。

一、《办法》明确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理原则和目标。《办法》明确了以“防止推诿、保障信访人权益”为总体要求,以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以“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为最终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减少重访,注重实效”和“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工作原则,达到依法、及时、准确处置和预防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目的。

二、《办法》明确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管辖制度。《办法》重点明确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信访问题分流、涉及多机关管辖的信访问题处置和信访人管辖异议处置、信访终结程序等四项制度。一是信访人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机关,防止出现漏管失控,若属信访件应及时转送,并将转送具体情况告知信访人;二是信访人一信多投或向多机关重复上访的,有管辖权的机关应及时依法办理,对已有办理结果但信访人仍反映催办的,由首次受理机关主动联系办理机关共同答复信访人;三是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机关管辖的,首次受理机关应主动联系其他机关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已经有机关受理的,不再重复受理;四是对信访人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管辖有争议的,首次受理机关应主动联系其他相关机关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共同研究确定管辖机关,禁止相互推诿;五是对已经穷尽各种司法途径信访人仍然不服的信访案件,如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原则上不再受理,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呈报信访案件终结。

三、《办法》明确了重大异常信访案件处理方法。各机关对本单位已经发生的重大异常、需要其他机关协助的信访事项,应及时通报,以便提前做好准备,统一答复口径;对信访人不服坚持上访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负责答复并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机关联合接待,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公开审查方式,做好矛盾化解和教育疏导工作;对经责任机关审查、复查,依法维持原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由责任机关联合原办案机关共同做好释法说理、息诉化解工作;对发生在本单位的信访人违法上访、缠访、闹访事项,问题发生单位应固定证据,及时报警,依法严厉打击,强化处置力度。

四、《办法》确立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联席会议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按季度轮流负责召集和主持,共同研究疑难复杂信访案件。遇到重大、紧急信访问题,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商讨解决办法。

五、《办法》强化了协作配合的效力。通过明确协作配合制度,建立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内部纠错的衔接互动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倒查制,强化协调配合的效力。一是严禁出现调卷难、调查核实难、取证难等突出问题,办案单位到各成员单位查阅、借阅、复制、复印相关案件材料或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相关成员单位一般需在5个工作日内协助办案单位完成所需材料收集。提出协办请求时,各成员单位一般需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安排并回复。二是检察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调查核实的事项或工作需要改进的问题,向成员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相关单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书面回复。三是对执法不公、不严或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不到位、不认真导致当事人信访或反复上访,甚至发生严重后果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倒查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