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案的要素分析与具体落实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的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高质效”既是标准,也是要求。在对高质效办案的要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深化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能够有效推进这一价值追求落地落实,使之成为检察人员的自觉行动。
一、“高质效办案”的要素分析
(一)质效要素
“高质效”中,“质”与“效”是要素,“高”是评判标准和要求。“质效”中的“质”包含两层要义:一是正确,这是一般意义上的质量,也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二是正义,即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效”也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效果,即办案是否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否将法律条文中的法治精神落实到具体案件办理中,是否把握了复杂案件中的实质法律关系,是否统筹了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二是效率,它是诉讼经济原则的内在要求,既要体现在时间成本上,防止拖延办案或程序空转,也要体现在资源成本上,坚持简案快办、繁案精办。
首先,关于办案数量。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是法律监督,而监督力度的强弱反映检察机关履职到位程度。依程序办案是检察机关被动依法履职,其办案量并不真正反映履职力度。相比依程序办案而言,依职权办案的数量更能体现检察机关的履职到位程度。因此,在高质效办案分析研判体系中的办案数量主要是指依职权办案量,其体现了检察机关监督的力度。
其次,关于办案质量。办案质量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办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了快速直接反映案件质量问题,需要引入对办案的评价机制。从内部评价机制来看,包括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检察办案中后一环节对前一环节的评价等;从公信力角度来看,外部评价也是反映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案件当事人对检察办案的满意度和评价、社会公众对检察办案的评价等。这些评价也从侧面反映了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再次,关于办案效果。办案效果主要包括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法律效果在质量评价中往往得到较好体现,因此在对效果的评价中,主要是看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主要反映在社会矛盾的化解、办案效果的延伸、公信力的提升等方面。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协助追赃挽损、司法救助、参与和解等方式延伸办案效果,是检察办案融入社会治理的有力举措。同时,案件被评为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也是办案效果良好的体现。
最后,关于办案效率。最直接体现办案效率的是办案时长,在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过程中应予以关注。
(二)办案要素
“高质效办案”主要是对司法办案即检察业务的评价,并非对所有检察工作的评价。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所有的检察业务都属于办案,但具体业务类型存在差异,可按照诉讼类型划分为“四大检察”。为了便于业务管理,“四大检察”被细分为若干业务板块。有些业务板块可以完全归于“四大检察”中的某一类;有些业务板块则具有特殊性,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强调“四大检察”融合履职。
(三)高质效标准要素
“高质效”中的“高”既是要求,也是标准。明确高质效办案标准,能够准确判断一个地区、单位、个人是否做到了高质效办案,从而推动这一理念落地落实。
高质效主要看业绩。而业绩是否高质效,从生产角度而言,主要考虑行业平均水平。一般而言,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就是高质的。标准有绝对标准,如某些产品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具有稳定性、明确性,在一段时间内一般不会发生变化;同时,标准还有行业平均标准,其具有波动性和幅度性。同样,在办案中也有绝对标准和行业平均标准。对于涉及正确与否判断的应采用绝对标准,而其他则应以行业平均标准为参考。
在办案质量方面,主要考察办案的正确与否,所以宜制定绝对标准。当然,实践中难以做到完全正确,在不影响公平正义的情况下,可以容忍一定程度的瑕疵,在制定标准时需要考虑这一因素。在办案数量方面,不存在正确与否的问题,应采用行业平均标准。由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办案的体量差异较大,如果以院为单位计算平均量,难免有失偏颇。在我国的体制中,为了平衡工作量,通过一定方式确定了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数,工作体量与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数大致成正比关系。因此,可将从事检察工作人员的平均数量作为参考标准。在办案效果和办案效率方面,也难用对错来衡量,应当采用行业平均标准作为参考,并适时修正。
基于以上思路,检察高质效办案标准应当是可行的,且有利于引导各地检察工作持续向好发展。绝对标准建议由最高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而行业平均标准可由最高检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每年予以公布。地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一般而言,地方标准要高于或等于全国标准(上级标准),不能低于全国标准(上级标准)。
二、落实“高质效办案”的再思考
第一,深入推进“三个管理”。一是加强案件分析研判与案件管理的深度融合。对分析研判中呈现出的异常现象进行追根溯源,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某一具体案件、某一环节、某一承办人,实现对案件的全链条追踪管理。通过完善流程监控等方式,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二是加强案件分析研判与质量管理的深度融合。一方面,对于数据异常、波动幅度大的,及时跟进专项质量评查,深入剖析异常原因,避免数据虚假、工作虚假;另一方面,针对办案中反映出的质量问题,通过质量评查发现是否存在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并与司法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深化研判内容动态调整。一是建立业务研判评估模型。引入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业务研判的敏感性、区分度进行量化评估,淘汰低效业务研判版块,增设反映新型犯罪(如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社会治理新需求(如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业务研判版块。二是强化效果业务研判权重。进一步提升“三个效果”统一率、当事人满意度等办案效果业务研判权重,探索将“检察建议社会治理贡献率”“司法救助精准度”等纳入评价。实施“闭环办案模式”,将“个案办理+类案监督+源头治理+修复救助+总结宣传”全流程纳入评估,推动办案从“结案了事”向“案结事了”转型。
第三,推进数字化深度融合。一是构建智能评价模型。以“数字检察”战略为依托,深化大数据赋能,开发智能评查、风险预警、类案推送等功能。如,运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自动识别法律文书瑕疵,通过机器学习预测案件风险等级,实现从“人工评查”向“智能评查”的跨越。二是深化跨部门数据共享。检察机关积极融入地方数字政府建设,与公安机关、法院、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数据交换机制,破除数据壁垒。如,在公益诉讼领域整合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构建“公益诉讼大数据分析平台”,实现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效果评估的全流程数字化。
第四,完善队伍能力支撑体系。一是建立检察官办案质效评价机制。高质效办案分析研判体系既可以针对一个地区、一个单位,也可以针对每名检察官的办案质效进行评判,但在目标设置上应当有所区别。二是优化检察官考核导向。坚持“弱化量化考核、加强质量考核”的要求,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考核基础,设置“优质案件加分项”“瑕疵案件扣分项”。建立“一案一码”系统,方便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进度查询等服务,并将当事人的评价纳入对检察官的考核。
第五,强化外部监督与协同治理。一是引入多元主体参与评价。完善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评查机制,探索“第三方评估机构+专业领域专家”外部评价模式。如,对重大疑难案件邀请法学教授、行业专家进行质量评估,提升评价的专业性和公信力。二是深化社会治理联动机制。依托“检察+网格”“检察+行政”等协作模式,将评价体系与社会治理需求相对接。如,通过设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采纳率”版块,推动行政机关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作者:王雁飞,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栋梁,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施金枝,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与法律政策研究办公室主任。(全文见《人民检察》2025年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