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杂志丨王雁飞等:轻微犯罪记录封存——以宣告刑为基础以法定刑为限制

来源:本站原创阅读:0发布时间:2025-02-13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笔者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

一、以宣告刑为基础界定

“轻微犯罪”范围的合理性对“轻微犯罪”的界定标准主要存在法定刑和宣告刑之争。持法定刑的观点认为,宣告刑不能反映所涉罪名是否属于“轻微犯罪”,不能体现罪名本身的规范评价功能等。持宣告刑的观点认为,法定刑虽然可从整体上评判某类犯罪属重罪或轻罪,却难以准确评价具体案件中个体的差异。宣告刑则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中涉案人员的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危害结果、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全面评判的结果。量刑是结合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综合考量的结果,法定刑重并不必然导致宣告刑重。易言之,即便是在法定刑很重的罪名中,也可能有胁从犯、被教唆犯等特殊主体和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未完成形态,并因之处以轻刑。所以,以宣告刑为标准界定“轻微犯罪”更符合个案的实际情况。

从操作层面上讲,以宣告刑为标准,实质上是聚焦具体的行为,针对个案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是司法机关综合考量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形的结果。相较之下,以宣告刑为标准界定“轻微犯罪”,明显更具可操作性。宣告刑的跨度较大,从死刑到免予刑事处罚,其中既跨越多个刑档,又涉及刑罚执行方式,还有针对特殊情况单独适用附加刑等情形,需要结合司法实践明确“轻微犯罪”的基准线,进一步摸清可能封存的底数,预判发展趋势。

二、以法定刑适当限制

“轻微犯罪”范围的必要性单纯以宣告刑作为“轻微犯罪”界定标准,虽然操作上简便易行,但可能因欠缺对相关罪名和法定刑设置的立法因素考量而失之偏颇。

(一)严重的法定刑可作为限制的基础

客观来看,以宣告刑作为界定“轻微犯罪”仅系立足司法评价,从制度的周延考虑,还应结合法定刑考察立法评价。法定刑虽难以准确评价具体案件中个体的差异,但法定刑的设置是基于相关罪行法益破坏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鉴于某些罪行十分恶劣、危害极其严重,立法才设定为“绝对重刑”加以预防和惩治。由此,将一定程度的“法定重刑”作为“轻微犯罪”的限制,具有合理性,从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接受度考虑,也有其必要性。

(二)法定刑限制不等于按罪名“一刀切”

有观点认为,为实现实质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条件还应排除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类型,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毒品犯罪等。这种观点有一定合理性,但仅就犯罪类型作绝对的限制,并不妥当。简单按犯罪类型“一刀切”,可能对轻度参与者或被胁迫参与者产生不公,也无法对悔罪者、中止者及止损挽损者等给予法律上的出路。

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经验借鉴及探索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经验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对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封存主体、内容和程序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如,在程序上实行检察机关决定封存与审判机关裁判封存相衔接的方式,即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作出裁判后,分别送达不起诉决定书、裁判文书及《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通过程序细化、责任明确,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得以落实。相较而言,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在范围上与未成年人不同,但在操作程序上可以充分借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经验。

(二)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启动方式的完善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程序设置上可大体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有别,可赋予成年人自行申请法院封存其犯罪记录的权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可通过提出检察意见等方式加强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监督。对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可以采取法院依职权裁判、行为人主动申请和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意见三种方式。

(三)犯罪记录封存的立法建议与司法探索

从长远计,需要在立法上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设计。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明确查询主体和程序。除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严格履行手续依法查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查询。因征兵工作、特殊行业入职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或部门无权规定犯罪记录查询事宜。

二是明确查询结果运用。犯罪记录只能用于行为人本人所涉刑事案件办理所需,不得用作行为人或其近亲属升学、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等事项。考虑特殊行业有特殊需要,可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解决法律协调性问题。

三是明确制度监督和权利救济渠道。可由检察机关负责对犯罪记录封存情况进行监督。具体操作层面,可考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明确犯罪记录封存事宜,检察机关将之作为裁判文书监督审查内容之一;当事人申请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相关机关不予采纳的,可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实现对申请人的权利救济。从目前现实操作层面看,可以制定“短平快”的措施。可考虑由国家监委、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共同出台规定规范相关内容。


作者:王雁飞,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亚东,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