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
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广安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的案件线索。
第三条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污染环境类行为和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等破坏资源类行为。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存在缺陷;食品、药品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食品、药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对食品、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主要包括对国有财产(如经营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税收费用类国有财产、政策扶持和社会保障等支出的各项资金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流失、土地闲置、违法使用土地、违法审批许可等行为。
侵害英雄烈士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线索,主要包括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
侵害幼儿园儿童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主要包括因幼儿园食品安全、教育设施质量等问题,侵害幼儿园儿童群体利益的行为,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当履行职责,可能侵害幼儿园儿童利益的行为。
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主要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未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怠于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未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企业未依法依规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
第四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广安市区域内管辖;
(二)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三)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第五条 举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一)来信来访举报。举报人可以到侵害行为地或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也可以到该检察机关的上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举报。
(二)电话举报。举报热线:(0826)12309
(三)电子邮箱举报。举报邮箱:gajcgy@163.com
(四)两微一端举报。登录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或关注官方微博、微信进行举报。
第六条 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经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由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结后根据所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在100元-500元。
第七条 来信来访举报和电话举报由控申部门统一受理,控申部门受理后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办理,由行政检察部门结合处理结果提出举报奖金数额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由控申部门具体落实。
电子邮箱举报和两微一端举报由政治部门统一受理,移送控申部门登记,控申部门登记后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办理,由行政检察部门结合处理结果提出举报奖金数额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由政治部门具体落实。
第八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严禁泄露举报人员的个人信息。检察机关向社会公布奖励情况时,涉及举报人员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员的同意。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广安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下载:
广安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doc